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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联盟2022-010号文】关于印发《软件造价评估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击:时间:2022-02-28
各会员单位:

  为更好地满足会员单位和社会需求,提高软件造价评估师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依据GB/T 36964 《软件工程 软件开发成本度量规范》、T/BSCEA 002 《软件造价评估实施规程》的相关内容,联盟组织制定了《软件造价评估师暂行管理办法(草案)》。
  该草案已于2022年2月23日-25日经由联盟第二届第六次线上理事会表决通过,现印发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联盟秘书处联系。


  附件:《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软件造价评估师暂行管理办法》

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
2022年2月28日

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
软件造价评估师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会员单位需求,加强软件造价评估行业高级专业人员的培养,提高软件造价评估师(以下简称“评估师”)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规范评估师的培训与考核、证书颁发、服务和管理相关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评估师是指参加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组织的评估师培训和考核,持有联盟颁发的《软件造价评估师证书》的专业从业人员。《软件造价评估师证书》属于高级职业技能证书,证书持有人可代表其所在单位对外提供第三方软件造价评估服务;也可作为单位内部软件造价审核人员,对“软件工程造价师”做出的估算结果进行审核。
第二章 培训和考核
  第三条 评估师的培训和考核,面向联盟会员单位及其在职员工开展。不接受非会员单位及其他自然人的申请。
  各会员单位自愿选派本单位员工参加评估师的相关培训和考核,并承担培训和考核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培训费、资料费、考试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 报名参加评估师培训和考核的申请人,在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方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了解预算编制的基本过程与相关术语;
  (二)熟悉项目管理或需求分析领域的基本方法;
  (三)有不少于3年项目管理或软件造价评估经验;
  (四)有不少于1年项目预算编制或审核经验;
  (五)已取得联盟或工业和信息化教育考试中心颁发的《软件工程造价师证书》;
  (六)有不少于1万个的功能点审核/计数实践(需提供证明材料);
  (七)一年内无评估师考试不合格记录。
  第五条 申请人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如下材料:
  (一)《软件造价评估师培训及考核报名表》;
  (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
  (三)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四)能证明申请人符合资格要求的相关文件资料;
  (五)证件照(制作证书使用)。
  第六条 联盟秘书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初步审核。联盟秘书处按照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四条要求的申请人数,与申请人其所在会员单位签署相关协议。
  第七条 评估师培训和考核共分为理论课程培训和考核、评估实践考核、评估实习考核三个环节,每个环节考核合格后进入下一环节。具体如下:
  (一)理论课程培训和考核环节。线下集中培训和考试形式,共8课时。说明如下:
  1.培训课程主要针对T/BSCEA 002《软件造价评估实施规程》、GB/T 36964《软件开发成本度量规范》相关内容;
  2.理论考核使用《软件工程造价师试卷(B卷)》进行笔试(开卷);
  3.考核结果共分为两档:合格(90分及以上)、不合格。
  (二)评估实践考核环节。线下集中考核形式,共8课时。说明如下:
  1.培训讲师对软件造价评估工作中常见错弊进行系统性梳理、讲解;
  2.以学员对一个模拟软件开发项目进行评估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要点包括:项目特性沟通的充分性、功能点计数过程沟通的充分性及结果的准确性、评估报告编制的符合性;
  3.考核结果共分为两档:合格(70分及以上)、不合格。
  (三)评估实习考核环节。线上或线下考核形式,周期通常为3-6个月。说明如下:
  1.以学员对客户实际委托的三个实际软件开发项目进行评估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要点包括:项目特性沟通的充分性、功能点计数过程沟通的充分性及结果的准确性、初步评估结果确认的充分性、评估报告编制的符合性。
  2.评估实习考核以远程方式实施时,学员在评估时可以查阅相关法规、规范,应用既往评估文档等资料,但应以诚信的态度独立完成评估。
  3.每个项目的考核结果共分为两档:合格(90分及以上)、不合格。
  4.本环节中两个项目的考核结果合格者,最终考核结果为合格。
  第八条 评估师培训和考核每个环节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员,可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如再次参加补考,需缴纳补考费用,且只能再申请一次补考。
  补考随联盟软件工程造价师考试或下次评估师理论培训或实践考核时安排进行。
第三章 证书颁发
  第九条 按要求参加完所有培训课时并且三个环节考核合格、考核过程中未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学员,可获得联盟颁发的《软件造价评估师证书》。
  评估师证书是证书持有人专业水平能力的证明,可作为求职、就业的凭证。
  第十条 证书持有人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包括:
  (一)对软件工程造价师课程关键知识点有进一步的深入理解,熟练掌握功能点分析、信息化项目预算编制等基本知识,对三个及以上领域基本业务知识有深入理解;
  (二)具备对客户委托项目需求的理解与挖掘能力、常见问题分析能力,熟练掌握功能点方法,深刻理解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对项目成本评估结果的偏差率在规定范围内;
  (三)能编制符合要求的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估算结果准确、对未确定需求、主要风险、特殊规则进行明确说明等。
  第十一条 《软件造价评估师证书》由联盟统一规定规格、式样及编号,由联盟秘书处印制、管理、发放。制证周期通常为一个月。
  证书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一)姓名、身份证号、照片;
  (二)备案工作单位(评估师所在单位);
  (三)首次发证日期、有效期限;
  (四)证书编号;
  (五)年检标志粘贴处;
  (六)发证机构;
  (七)其他需要体现的内容。
  证书编号原则为: BSCEA_Evaluator + 年月日(发证日期)+三位流水号。
  第十二条 证书持有人需妥善保管证书,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十三条 证书持有人信息将被纳入联盟人才库,联盟官网提供评估师证书查询系统,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证书真伪。
第四章 证书年检和续证
  第十四条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年检有效。
  第十五条 证书年检应在“首次发证日期”前2个月或后1个月内完成。
  证书年检要求如下:
  (一)上一年度至少完成客户委托的5个软件项目的第三方造价评估,且至少有5个项目通过了联盟的第三方软件造价评估报告符合性评定、评定结论为“符合”;
  (二)上一年度至少完成客户委托的软件项目评估规模累计功能点总数不低于1万个;
  (三)现工作单位与证书上“备案工作单位”一致;
  (四)上一年度内未有性质严重的客户投诉。
  第十六条 联盟秘书处负责审核证书持有人提交的年检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根据情况给出年检结论。
  (一)年检结论为“合格”的评估师,联盟将发放可粘贴于证书之上的“年检合格”防伪标识;
  (二)年检结论为“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评估师,其证书将被回收、作废。联盟人才库、联盟官网将对原证书持有人信息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证书到期且每年年检合格,可申请续证、更换新证书。续证申请应在原证书到期日前2个月或后1个月内完成。
  新证书的有效期起始日期为原证书的失效日期。证书编号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五章 证书补发和更换
  第十八条 证书因遗失、损坏等原因影响使用时,证书持有人应及时向联盟秘书处提出补发或更换证书的书面申请,联盟秘书处核实后予以补发或更换新证书。
  证书补发、更换时,应当缴纳证书工本费。
  第十九条 证书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人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联盟秘书处提出更换证书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评估师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相关证明材料,由联盟秘书处审核确认后进行变更并更换新证书。
  (二)评估师工作单位发生变更的,如果新工作单位是联盟会员单位,可通过提交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评估师原工作单位离职证明、新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等)申请变更证书。如果新工作单位不是联盟会员单位,则不予更换证书。变更申请由联盟秘书处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并更换新证书。
  第二十条 证书补发、更换时,新证书编号、有效期均与原证书保持一致。更换新证书的,原证书应当收回。
第六章 职业素养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评估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并遵守如下职业要求: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据已经发布的软件造价评估领域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开展信息化项目造价合理性评估活动。
  (二)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出具评估报告。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利益,以优质的专业服务报效社会。拒绝出具有违公平的评估报告,不隐瞒事实、弄虚作假。
  (三)具有持续学习的精神,不断提高服务的专业性,为客户提供专业、客观、科学的造价评估结果。
  (四)保守在信息化项目造价评估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评估师有以下情形之一时,联盟将撤销其证书:
  (一)未按照规定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
  (二)违规使用证书,且造成不良影响;
  (三)评估项目或出具报告时弄虚作假、被投诉且经核实,影响其继续有效提供服务;
  (四)因自身原因不再维持证书,可提出撤销证书的申请;
  (五)其他需要撤销证书的情况。
   证书撤销后,持证人应及时交回证书原件,联盟秘书处予以公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经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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