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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造价评估师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软件造价评估行业高级专业人员的培养,提高软件造价评估师(以下简称“评估师”)的专业力和职业素养,规范评估师培训考核、颁发证书、颁发个人印章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评估师的培训考核、颁发证书、颁发个人印章、继续教育、续证、证书信息变更、个人印章补办及评估师监督管理等,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评估师是指参加北京软件造价评估技术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组织的评估师培训及考核,持有联盟颁发的《软件造价评估师证书》及个人印章的专业从业人员。
  《软件造价评估师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属于高级职业技术证书,评估师可代表其所在单位对外提供第三方软件造价评估服务,也可作为单位内部软件造价审核人员对软件工程造价师做出的评估结果进行审核。该证书是从业者专业水平能力的证明,也可作为求职、就业的凭证。
第二章 培训及考核
  第四条 评估师的培训及考核,面向联盟会员开展。不接受非会员单位及其他自然人的申请。
  各会员自愿参加评估师的相关培训及考核,并承担培训及考核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培训费、资料费、考试费等相关服务费用。
  第五条 报名参加评估师培训及考核的申请人,在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方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了解预算编制的基本过程及相关术语。
   (二)熟悉项目管理或需求分析领域的基本方法。
   (三)有不少于3年项目管理或软件造价评估经验。
   (四)有不少于1年项目预算编制或审核经验。
   (五)已取得联盟或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颁发的《软件工程造价师证书》。
   (六)有不少于1万个的功能点审核/计数实践(需提供证明材料)。
   (七)一年内无评估师考试不合格记录。
  第六条 申请人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如下材料:
   (一)《软件造价评估师培训及考核报名表》。
   (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
   (三)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四)能证明申请人符合资格要求的相关文件资料。
   (五)证件照(制作证书使用)。
  第七条 联盟秘书处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与符合报名条件要求的申请人(单位)签署相关服务协议。
  第八条 评估师培训及考核共分为:理论课程培训考核、评估实践考核、评估实习考核三个环节,每个环节考核合格后进入下一环节。具体如下:
   (一)理论课程培训考核环节。采取集中培训及考试形式,共8课时。说明如下:
    1.培训课程主要包含T/BSCEA 002《软件造价评估实施规程》、GB/T 36964《软件开发成本度量规范》、GB/T 28827.7-2022《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7部分:成本度量规范》等相关内容。
    2.理论考核使用《软件工程造价师试卷(B卷)》进行笔试(开卷)。
    3.考核结果共分为两档:合格(90分及以上)、不合格。
   (二)评估实践考核环节。采取集中考核形式,共8课时。说明如下:
    1.培训讲师对软件造价评估工作中常见错误进行系统性梳理、讲解。
    2.以学员对一个模拟软件开发项目进行评估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要点包括:项目特性沟通的充分性、功能点计数过程沟通的充分性及结果的准确性、评估报告编制的符合性。
    3.考核结果共分为两档:合格(70分及以上)、不合格。
   (三)评估实习考核环节。通常采取一对一考核方式,考核周期通常为3个月左右。说明如下:
    1.以学员对客户实际委托的实际软件开发项目进行评估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要点包括:项目特性沟通的充分性、功能点计数过程沟通的充分性及结果的准确性、初步评估结果确认的充分性、评估报告编制的符合性等。
    2.评估实习考核以远程方式实施时,学员在评估时可以查阅相关法规、规范,应用既往评估文档等资料,但应以诚信的态度独立完成评估。
    3.每个项目的考核结果共分为两档:合格(90分及以上)、不合格。
    4.本环节两个项目的考核结果为合格时,最终考核结果为合格。
  第九条 评估师培训及考核每个环节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员,可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如再次参加补考(且只能再申请一次补考),需缴纳补考费用。
第三章 证书及个人印章颁发
  第十条 按要求参加所有培训课时并通过三个环节考核,且考核过程中未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学员,可获得联盟颁发的证书(该证书为电子证书)及个人印章。
  第十一条 评估师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包括:
   (一)对软件工程造价师课程关键知识点有更深入理解,熟练掌握功能点分析、信息化项目预算编制等基本知识,对两个及以上领域基本业务知识有深入。
   (二)具备对客户委托评估项目需求的理解与挖掘能力、常见问题分析能力,熟练掌握功能点方法,深刻理解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对项目成本评估结果的偏差率在规定范围内。
   (三)能编制符合要求的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估算结果准确、对未确定需求、主要风险、特殊规则进行明确说明等。
  第十二条 证书及个人印章由联盟统一规定规格、式样及编号,由联盟秘书处印制、管理、发放。制证周期通常为一个月。证书及个人印章样例图参见附件。
   (一)证书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1.姓名、身份证号、照片。
    2.备案工作单位(评估师所在单位)。
    3.首次发证日期、有效期限。
    4.证书编号。
    5.发证机构。
    6.其他需要体现的内容。
    证书编号原则为:BSCEA_Evaluator + 年月日(发证日期)+三位流水号。
   (二)评估师个人印章规格样式
    1.个人印章的形状统一为:长方形、横径为40mm、竖径为20mm。
    2.个人印章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1)评估师姓名。
     (2)备案工作单位。
     (3)个人印章编号(同证书编号一致)。
     (4)个人印章有效期(同证书有效期一致)。
    3.个人印章的颜色为海蓝色。
  第十三条 评估师需妥善保管证书及个人印章,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及转让。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评估师信息将被纳入联盟人才库,联盟官网(www.bscea.org)提供证书查询系统,供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查询证书真伪。
  第十五条 评估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软件造价评估师名称。
   (二)可独立开展软件造价评估业务。
   (三)在软件造价评估报告或其他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个人印章。
   (四)参加评估师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 评估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已经发布的软件造价评估领域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团体标准,开展信息化项目造价合理性评估活动。
   (二)在开展评估工作过程中,应恪守职业素养。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职业技术水平。
   (四)不得开展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续证及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证书及个人印章的有效期均为三年,评估师须在证书到期日前3个月或后6个月内可以申请续证。审核通过后获得新证书及个人印章,新证书及个人印章的起始日期为原证书及个人印章的失效日期,证书编号及个人印章编号与之前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申请续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书备案单位提供的《从业证明》。
   (二)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 证书有效期内,评估师应达到联盟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一)评估师首次取得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无需参加继续教育。
   (二)取得证书满一年后,从第二年开始,每满一年须完成继续教育至少30课时。
   (三)评估师的继续教育由联盟秘书处负责组织。每年发布评估师继续教育工作安排通知,明确相关具体要求。
第六章 证书信息变更及个人印章补办
  第二十一条 证书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评估师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联盟秘书处提出更换证书及个人印章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评估师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相关证明材料,由联盟秘书处审核确认后进行变更并更换新证书及个人印章。
   (二)评估师工作单位发生变更的,如果新工作单位是联盟会员单位,可通过提交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评估师原工作单位离职证明、新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等)申请变更证书及个人印章。如果新工作单位不是联盟会员单位,则不予更换证书及个人印章。变更申请由联盟秘书处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并更换新证书及个人印章。
  第二十二条 信息变更后,新证书及个人印章的编号、有效期均与之前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个人印章因遗失、损坏等原因影响使用时,评估师应及时向联盟秘书处提出补办申请,联盟秘书处核实后予以补办,编号、有效期均与原个人印章保持一致。
第七章 职业素养及要求
  第二十四条 评估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并遵守如下职业要求:
   (一)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及诚实守信的原则,出具评估报告。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客户合法利益,以优质的专业服务报效社会。拒绝出具有违客观的评估报告,不隐瞒事实、弄虚作假。
   (二)保守在信息化项目造价评估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及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三)在造价评估过程中,不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四)不得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造价评估成果文件。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书及个人印章。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评估师有以下情形之一时,联盟将撤销其证书及个人印章:
   (一)未按照规定完成续证。
   (二)违规使用证书及个人印章,且造成不良影响。
   (三)评估项目或出具报告时弄虚作假、被投诉且经核实,影响其继续有效提供服务。
   (四)因自身原因不再维持证书,可提出撤销证书的申请。
   (五)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其他需要撤销证书的情况。
     证书撤销后,持证人应及时交回证书及个人印章,联盟秘书处视情况予以公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经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盟2025-25号文】关于印发《软件造价评估师暂行管理办法》(2025版)的通知
《软件造价评估师暂行管理办法》
《软件造价评估师证书》及个人印章新、旧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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